(更新)联交所发布咨询总结允许库存股

2024年4月12日,联交所发布咨询总结,同意允许库存股,并自2024年6月11日起正式生效,在此之前公司回购股份仍需要注销。

联交所同时发布的常见问题中,明确了:A+H发行人的库存A股再发行,不需要H股股东批准;但海外证券交易所的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,海外库存股再发行则需要股东批准。(常见问题编号156,157-2024)


2023年10月,联交所发出咨询文件,建议允许公司在回购后持有库存股而非注销。咨询期至2023年12月27日。

考虑到联交所目前已经允许公司向股东寻求额外的一般性授权,用于在回购后再次发行新股,允许库存股能发挥什么作用,尚待后续观察(例如,在新指引信GL117-23框架下,公司使用自动回购计划的同时不需要反复注销股份,可降低行政成本)。

主要建议

  • 目前,《上市规则》规定回购股份自动失去上市地位
  • 在公司注册地法律许可的前提下,允许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
    • 在寻求回购许可的说明函件中,公司需要说明是否计划注销或保留为库存股(常见问题159-2024明确,可以含糊处理,不一定明确两者其一)
    • 目前,百慕大、BVI、开曼、中国大陆、英国、美国等多个主要司法辖区均允许库存股。香港暂不允许持有库存股,但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23年2月表示,如建议获得支持,港府将对《公司条例》作出修订
  • 库存股可以再出售
    • 回购后30日内不能再出售,再出售后30日内也不能回购(减少操纵市场的风险); 公布业绩前1个月内不得再出售(减少内幕交易风险)
  • 库存股地位:
    • 库存股应当放弃投票;
    • 计算公众持股量(public float)、规模测试(size test)等时应被剔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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